「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主 旨: 函轉衛生福利部修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詳如說明。

說 明:
一、 依本部114年12月22日臺教授青字第1140000541號函及衛生福利部114年12月19日衛部救字第1141364125C號函辦理。
二、 旨揭辦法修正重點包括志工獎勵資格、申請方式全面線上化,以及志願服務成績得列入升學、就業部分成績之法源依據等,請各校參酌運用並協助宣導。
三、 隨文檢送來文及相關附件資料各1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