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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even 紀念獎助學金

獎助學金名稱: 3-33 even 紀念獎助學金

 

名額:1 名(若前一學期無人申請,前一學期之名額得以移至下一學期)

金額:3 萬元/學期 (108-112 學年度總計 NT$30 萬元)

申請條件:

申請者申請時之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需達七十分以上、操行成績需達八十分以上,未受學校校規處分且 具下列條件:

一、社會工作學系學生本人罹患乳癌,未超過五年追蹤期者。

二、社會工作學系學生本人罹患其他癌症,未超過五年追蹤期者。

三、社會工作學系學生之父或母罹患乳癌,未超過五年追蹤期,且家境清寒具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資格 並能出具證明者。

四、其他各學系學生本人、其父或母罹患乳 癌,未超過五年追蹤期,且家境清寒具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 資格並能出具證明者。

五、社會工作學系學生之父或母罹患其他癌症,未超過五年追蹤期,且家境清寒具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 資格並能出具證明者。

六、其他各學系學生之父或母罹患其他癌症,未超過五年追蹤期,且家境清寒具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 資格並能出具證明者。

申請作業:

一、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學生本人或罹癌父母於近兩年內開立之罹癌診斷證明書影本。

(二)申請人雙親之前一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社會工作學系學生本人罹患乳癌或其他癌症 免附。)

(三)其他特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如:低收、中低收、身障手冊、清寒證明文件、特殊境遇家庭核定公 文等,無則免附;社會工作學系學生本人罹患乳癌或其他癌症者免附。)

其他注意事項:

(一)申請時間依學校公告時間辦理。

(二)申請人應檢具文件如申請書、成績單、學生證影本… 等依學校規定辦理。

(三)申請人罹癌父母於近兩年內開立之罹癌診斷證明書影本。

(四)申請人雙親之前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五)申請人其他特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如:低收、中低收、身障手冊、清寒證明文件、特殊境遇家庭 核定公文等,無則免附)。

(六)申請人應提供其它學校要求之必要文件或證明(若有必要)。

(七)同一申請人在校期間最多以獲得二次獎助學金為限。

申請書收件暨審核單位:實踐大學台北校區社會工作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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