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助學金名稱: 3-33 even 紀念獎助學金
名額:1 名(若前一學期無人申請,前一學期之名額得以移至下一學期)
金額:3 萬元/學期 (108-112 學年度總計 NT$30 萬元)
申請條件:
申請者申請時之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需達七十分以上、操行成績需達八十分以上,未受學校校規處分且 具下列條件:
一、社會工作學系學生本人罹患乳癌,未超過五年追蹤期者。
二、社會工作學系學生本人罹患其他癌症,未超過五年追蹤期者。
三、社會工作學系學生之父或母罹患乳癌,未超過五年追蹤期,且家境清寒具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資格 並能出具證明者。
四、其他各學系學生本人、其父或母罹患乳 癌,未超過五年追蹤期,且家境清寒具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 資格並能出具證明者。
五、社會工作學系學生之父或母罹患其他癌症,未超過五年追蹤期,且家境清寒具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 資格並能出具證明者。
六、其他各學系學生之父或母罹患其他癌症,未超過五年追蹤期,且家境清寒具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 資格並能出具證明者。
申請作業:
一、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學生本人或罹癌父母於近兩年內開立之罹癌診斷證明書影本。
(二)申請人雙親之前一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社會工作學系學生本人罹患乳癌或其他癌症 免附。)
(三)其他特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如:低收、中低收、身障手冊、清寒證明文件、特殊境遇家庭核定公 文等,無則免附;社會工作學系學生本人罹患乳癌或其他癌症者免附。)
其他注意事項:
(一)申請時間依學校公告時間辦理。
(二)申請人應檢具文件如申請書、成績單、學生證影本… 等依學校規定辦理。
(三)申請人罹癌父母於近兩年內開立之罹癌診斷證明書影本。
(四)申請人雙親之前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五)申請人其他特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如:低收、中低收、身障手冊、清寒證明文件、特殊境遇家庭 核定公文等,無則免附)。
(六)申請人應提供其它學校要求之必要文件或證明(若有必要)。
(七)同一申請人在校期間最多以獲得二次獎助學金為限。
申請書收件暨審核單位:實踐大學台北校區社會工作學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