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校院學生會運作原則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輔導全校性學生自治組織有效經營並發揮功能,落實培養學生公民責任與素養,及民主法治觀念之教育目標,特訂定本原則。
二、 依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及專科學校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係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全校性學生自治組織(以下簡稱學生會);學生會之相關辦法,依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五項及專科學校法第四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應定於各校組織規程中,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三、 學校對外僅有一個學生會,並為校內一級自治組織,為校內學生自治組織最高代表,其餘例如研究生學會、系學會、畢聯會、宿舍自治會、代聯會及一般社團等,非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不屬於全校性學生自治組織。
四、 學生會得依其需要分設行政部門、立法部門(例如:學生議會、學生代表大會、監事會等)及司法部門(例如:評議會、學生法庭等)分別運作,學校依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及專科學校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輔導其設立及運作;尚未成立立法及司法相關部門者,學校得逐步輔導其成立。
五、 學生會以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會長為代表;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理之,學校學生會每年改選次屆會長,並於新會長就任後一個月內,由學校將學生會會長名冊報送本部。
六、 依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及專科學校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學生均為學生會之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之請求代收會費,學生會自行收費或請學校代收,均配合學生會會長任期,每次收費年限最長不超過一學年;學生會訂定之收取會費辦法,應經學校相關會議通過後實施。
七、 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向會員收取之會費應以處理學生在校學習、生活及與其權益直接有關之事項為限,且不得列為完成註冊之必要條件;由學校代收會費者,學校應另行告知繳費資訊,不得列入學校代辦費項目,學生會應將收取之會費,於開學日後一個月內,存入學生會會費專用帳戶,專款專用。
八、 學生會應訂定會費退費相關機制,並得就具備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特殊身分之會員,訂定減免會費規定,以保障學生權益。
九、 學生會應訂定預算、會計、決算、稽核及財產管理規定,報學校備查;學校於必要時,應適時稽核其財務管理及帳務處理。
學生會應於學期末公開預算與決算相關資訊及財務報表或會費收支明細帳,並送學校備查。
學生會會員得向學生會申請閱覽前項資訊及其原始單據等文書。
依公益勸募條例第五條規定,學生會對外不得有勸募行為。
十、 學生會對會員資料應予保密,並要求相關人員保密。
十一、 為建立學生會與學校溝通平臺,學校每年應辦理一次由校長出席或主持之學生座談會,由學生會負責蒐集並彙整學生意見,傳達予學校,座談會會議紀錄應送本部青年發展署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