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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運動競賽成績優良獎學金

一、申請資格:本校體育一、二室核定之正式運動代表隊學生。

二、申請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凡代表學校參加全國性運動比賽優勝者得申請之,全國性運動比賽係指全國大專運動會、全國大專體育總會及全國各單項協會舉辦之各項運動比賽。

(二)競賽獎勵方式分為敘獎及獎學金;獎勵組別分為團體賽及個人賽;獎勵級別分為甲、乙、丙級。

(三)競賽為不分級或不分組之團體競賽,參賽隊伍在 10 隊以上,以甲級敘獎;參賽隊伍在 9 隊以下,以乙級敘獎。

(四)競賽為不分級或不分組之個人競賽,參賽人數在 10 人以上,以甲級敘獎;參賽人數在 9 人以下,以乙級敘獎。

三、體育獎學金獎勵申請說明及標準如下:(合計台北校區 20 萬、高雄校區 10 萬)

(一) 體育獎學金之申請以全國大專運動會、全國大專體育總會主辦之運動競賽為優先順序,全國單項協會主辦之運動競賽次之,不重複敘獎。

(二)體育獎學金之申請不受其他類別獎學金次數限制。

(三)同一競賽個人獲得多項優勝,可分項申請獎勵。

(四)接力賽屬個人獎勵,申請金額為名次獎金之二倍,由參賽者平均分配。

(五)雙打比賽屬個人獎勵,申請金額為名次獎金之1.5倍,由參賽者平均分配。

(六)運動代表隊校外比賽之獎勵,由教練檢附事實證明推薦,由體育一、二室簽請核准。

(七)體育獎學金得視當年度經費狀況及獲獎隊(人)數彈性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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